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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患精神病 丈夫申请宣告其无民事行为能力
发表日期: 2016/12/24 16:49:42 阅读次数: 2366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201611月份,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申请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法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认了被申请人女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子周某乙被指定为女士的监护人。

申请人先生称,申请人先生与被申请人女士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儿一女。1994年,被申请人女士患精神分裂症,曾两次在医院住院治疗。自2010年以来,被申请人女士病情日益加重,整天处于昏睡状态,日常生活不能自理,全靠家人照料。20168月份经鉴定,确认被申请人女士目前精神状态为精神分裂症衰退期,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申请法院确认被申请人女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申请人女士的儿子周某乙作为代理人称,对申请人先生的申请请求以及所称事实无异议,自愿担任被申请人女士的监护人,将担负起对被申请人女士的日常生活管理和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职责。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女士与申请人先生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女周某甲(已婚),生育一子周某乙(现已工作)。自1994年以来,被申请人女士出现精神异常至今,期间曾两次住院治疗,出院后在家中休息用药至今。特别是自2010年以来,被申请人女士病情加重,不说话不和外界沟通,个人生活全靠他人照料。20168月份,经由申请人先生申请,经鉴定确认:被申请人女士目前精神状态为精神分裂症衰退期,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认为,申请人先生申请确认被申请人女士无民事行为能力,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确认被申请人女士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定周某乙为被申请人女士的监护人,本案为终审判决。(方芳、陶慧)

法官说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件,该公民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均有权提出申请。这里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本案中,被申请人女士之子周某乙作为第一顺序近亲属,自愿担任其母亲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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