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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重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
因此,单独一次或几次开房记录,仅仅证明一方存在过错,但不符合《婚姻法》解释一规定的“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