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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处置?
来源: 王庆军律师 作者:王庆军律师 发表日期: 2015/11/1 16:20:04 阅读次数: 2282
赵刚(化名)身家数百万元,一闹起离婚来,张莉就将两人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存款逾490万元取走,原是夫妻共同经营的店铺无偿转让,就连一辆小轿车也低价处理给他人。赵刚无奈求助于法院。日前,朝阳区法院对这宗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张莉转走的存款逾490万元应补偿给赵刚一半。
法院查明,登记在赵刚、张莉名下的银行储蓄账号,总共有10多个。其中,赵刚名下的一账号中总额为136万元的5笔定期存款于2003年12月26日被提取结清,取款单上签有赵刚、张莉两人的姓名;2004年2月1日,张莉将其名下一账号中总额约为240万元的8笔定期存款提取结清;一天后,她又将其名下两账号中总额为107万元的7笔定期存款提取结清。法院还查明,张莉将灯饰店转让给其弟是无偿转让;张莉名下的一辆日产风度小轿车价值约17万元,但张莉以抵债为由仅10万元就转让给他人。
在庭审中,张莉表示,夫妻之间之所以有问题,是因为赵刚有了第三者;她之所以将自己名下的约350万元定期存款取出,大部分是为了支付货款。
法院:张莉确是擅自转移存款
通过司法鉴定,法院发现136万元取款单据上的赵刚的签名不是他本人书写。再加上张莉在庭审及庭后均不能对自己为何在这些单据上签名合理说明,法院认定这些存款实际上是张莉一人取走。加上她自己名下的存款及利息,张莉提取存款逾490万元。法院还认为,张莉提供收款单据虽然反映了她曾支付近358万元货款,但单据表明她支付的都是2003年6月1日后的货款。张莉提取的490万元,绝大多数都是在该时间前存入银行,所以她取走的这些钱不是她提供的送货凭证所列货品的销售货款。
法院认为,赵刚曾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有违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张莉擅自转移巨额共有财产,同样违反了的忠诚义务,因此夫妻关系恶化,双方均有责任。鉴于他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最后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张莉取走的逾490万元存款,应补偿给赵刚一半。
以案说法
据了解,在现实生活之中,夫妻双方闹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相当普遍,甚至还有人伪造债务。
夫妻无论哪一方存在这些行为,都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该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根据民诉讼第102条,转移财产一方可能要承担另一种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徽六安就曾出现过这样的例子,法院对转移了共同财产又拒不交出的一方处以罚款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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