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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离婚协议离婚 → 舒城离婚律师:协议离婚后常见的纠纷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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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离婚律师:协议离婚后常见的纠纷与防范
来源: 舒城离婚律师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4/10/15 8:46:02 阅读次数: 2380
离婚协议书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书,它不仅仅是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必备材料,而且其内容也是确定孩子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发生争议后,法院判决处理离婚后财产、子女纠纷的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办理离婚案件时,律师应该注意忽视离婚协议书的书写,认为只要能快速办理完离婚手续就可以万事大吉了。而有些离婚登记机关对离婚协议的内容也不太重视,一味讲究形式主义,只要离婚协议书上存在有“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解除婚姻关系、”“双方无子女”、“财产分割已经完毕,双方对此无争议”就给办理了离婚登记。甚至有些民政婚姻登记机关还有离婚协议书的简单格式,只要当事人按格式抄一下就完事了,这样做表面上省时省事,但万一发生争议,依据过于简单的离婚协议书往往无法判断是非。婚姻律师往往在实践中处理的大量协议离婚后的财产、人身纠纷都是由于离婚协议不够详见或者由于离婚协议约定不具有操作性导致。 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离婚协议内容理解发生的纠纷

  1、离婚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

  例: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离婚;女儿归女方抚养;财产分割已经完毕,双方对此无争议。”关于子女抚养争议不大,即便存有争议,也不可以起诉法院解决,但是财产问题漏洞很多,“财产分割已经完毕”意味着双方对财产的数额、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数额均以处理完毕,但是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协议在离婚协议书中没有体现,一旦发生争议,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2、离婚协议某些概括性条款的约定过于宽泛的话,很可能会伤及弱势方。

  例协议约定:“男女双方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男女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一般情况下,在协议离婚时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建立在签订时双方已知对方财产情况下的意思表示,但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了房产或者存款,但是根据这一条很可能失去了胜诉的机会。

  二、离婚协议涉及房产的纠纷存在潜在风险

  一般而言,只要夫妻双方就房产分割达成离婚协议而变更主贷人,银行一般会同意,并配合办理贷款合同变更手续但是一般夫妻贷款周期较长,加之变更后的还贷人月工资收入不足贷款金额的2倍,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变更主贷人或者减少共同抵押人,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人或者采取其他担保措施。因此,夫妻在协议分割房产前要注意银行对变更主贷人或者减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

  另外,在办理银行贷款变更手续中,银行一般会严格要求当事人双方到场,一方到场银行会拒绝办理变更手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到场,可以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师)委托办理变更手续,相关委托书必须办理公证。

  如果不涉及银行贷款,当事人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房地产交易中心一般也要求夫妻双方均到场。因此,离婚协议的签订固然重要,但离婚协议的执行更为重要。离婚后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诚信为本,相互配合。但在很多时候诚信只是一句空话,男女离婚后常常还有怨恨的交融,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现象比比皆是。因此,离婚协议中应该明确一方没有履行义务的惩罚措施,这样,才能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比如,逾期不支付房屋对价的惩罚办法,不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法律后果等。

  三、银行存款的约定和处理

  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银行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别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天忙碌事业的男士,往往还不知道家里的积蓄被存于哪家银行、甚至家里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为了使财产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财产的漏分,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存款的数额,以及现存于谁的名下、存于哪一家银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给予义务方在离婚后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也及时到法院起诉,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去向。

  在很多离婚协议中,对于银行存款的处理往往这样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这样的约定,可能会使夫妻的财产分割实际上不公平。这样的约定对有钱人不报者有利,因此为达到公平公正的目的,律师建议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际,双方名下的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便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一方予以少分或者不分。

  四、股票的约定和处理

  离婚协议中,当事人一般只会笼统地约定一方名下股票的总市值,这样,如果一方不履行给予义务,而另一方再起诉到法院,由于不知对方的具体股市信息,查询起来就会比较麻烦和困难,因此,在离婚协议时,如果写明股东代码、账户以及在何证券交易所开户,将会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烦。

  五、公司股权的约定和处理

  越来越多的婚姻纠纷涉及公司股权的分割。如果遇到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公司拥有股份时,通常的做法就是:“夫妻共同约定一方持股,给予另一方对价补偿。如果这样约定,只需要双方协议并书面明确价款及支付方式即可。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经过约定,决定将一方拥有的公司股权部分或者全部给予另一方的,还必须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六、给付金钱义务的处理

  一般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仅给付另一方的数额和给付期限做了约定。比如,男方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的1个月向女方支付人民币10万元。可是,这样的约定对于故意迟延履行的一方没有惩罚措施,因此,建议再加上一句:“若不按期支付,延期给付部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罚息,”这样,若给付义务人不按期履行,自己就会感到罚息的压力,从而可以达到惩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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