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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购置房屋 婚后共同还贷 怎么分割
来源: 舒城律师|舒城离婚律师 作者:王庆军律师 发表日期: 2013/6/27 9:52:22 阅读次数: 2649
       于元与孟紫函于2005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6年5月登记结婚。后因男方经常出差,女方孟紫函作为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双方就是否离婚已经达成一致,但是对于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坐落于上海市静安区xxx路xxx号601室)应该如何分割却是分歧很大。
       法院经审理查明,坐落于舒城县城关镇xxx路xxx号401室房屋虽为被告于元与原告孟紫函共同居住,但却为被告婚前个人购买,且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庭审中,被告提供了署名为于元的购房合同,定金收据、购房款收据、银行抵押贷款协议、房产证等作为证据。上述证据的购房人、付款人、产权人等都是被告于元一人。虽然,原告主张该房屋为原、被告共同居住,且原告孟紫函也在婚后参与了还贷,但不能改变该房屋作为被告于元婚前个人房产的性质。法院最后判决该房屋属于被告于元婚前个人财产,不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对于婚后原告孟紫函参与还贷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孟紫函应该分得该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同时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相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原告孟紫函也应该分得一半的份额。
       甘律师点评:对于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房屋首付款,并以个人名义向银行办理贷款,房屋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分割,若离婚时男女双方无法就该房屋分割事宜协商一致,法院一般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而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则由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钱款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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