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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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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来源: 舒城律师|舒城离婚律师 作者:王庆军律师 发表日期: 2013/3/4 9:19:24 阅读次数: 4006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判决是否离婚唯一条件就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以感情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依据婚姻法及审判实践,符合一下情形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疗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该条废止),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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